投資南投

南投縣政府 Nantou County Government
一、地價稅優惠措施:
(一) 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其符合規定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內檢附相關證件(工廠設立許可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其已開工生產者以工廠登記證影本等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二) 南投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三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本縣重大公共建設者,…一、供交通建設、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衛生醫療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之用地全免。二、供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觀光遊憩及森林遊樂重大設施、運動、水利、農業設施及重大工業、商業、科技設施之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其符合規定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內填具減免申請書表檢同相關證件,向本縣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二、房屋稅、契稅優惠措施:
(一)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其符合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件(工廠登記證、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二) 南投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 第四條: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本縣重大公共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之減徵標準如下:
    1. 供交通建設、共同管道、環境汙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衛生醫療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使用之房屋,自供直接使用之當月起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2. 供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觀光遊憩及森林遊樂重大設施、運動、水利、農業設施及重大工業、商業、科技設施使用之房屋,自供直接使用之當月起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原依本自治條例或相關法令經核准減徵房屋稅之民間機構,於減徵期間未屆滿五年,經移轉第三人繼續為興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徵至五年期滿為止。
  • 第五條: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本縣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百分之三十。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民間機構興建之不動產所有權時,免徵契稅。
  • 合於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申請書表,檢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本府稅務局申請:
    1. 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徵。該減免原因消滅時,應即向本府稅務局申報,自次月起恢復全額徵收。
    2. 申請依第五條規定減免契稅者,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最新修正日期:2007/6/22(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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