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經濟部【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自108年7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9.07.10
訂定「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
2019-06-27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 108160429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19 期 31453 頁 相關法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8 條(107.05.02) 要 旨: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免辦理工廠登 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
主 旨:訂定「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 月一日生效。 依 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得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 一、固態手工香皂之製造場所,其廠房面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 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者。 二、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者。 三、上述化粧品製造場所,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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