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經濟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到五百瓩以上者,其再生能遠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請多多運用。
發佈日期:2020.01.13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經能字第09904601360號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經能字第09904601360號
主 旨: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准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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