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最新訊息】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並自110年8月3日生效,請多多參閱。

發佈日期:2021.08.12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

十一、 利息補貼及申請補貼作業程序:
(一)利息補貼:
1.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依貸款利率提供利息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五年,貸款期限如低於補貼期限,依實際貸款期限計算;新增貸款歸戶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算補貼息。
2.負責人相同之事業,僅得就其中一家事業申請利息補貼。
3.申請利息補貼者,應檢具切結書予承貸金融機構。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之貸款且符合補貼規定者,享有利息補貼之優惠,且最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完畢。
(二)申請補貼作業程序:
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經理銀行訂定之。
十二、 停止或不予補貼:
(一)借款人或所營事業有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知悉或接獲本處通知之日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已溢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借款人追回後返還。
(二)借款人提前償還者,該償還部分不予核計利息補貼;已提前清償或承貸金融機構已予轉列催收,自該日起停止補貼。
(三)借款人違反本要點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未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自應登錄年度六月起停止利息補貼。
(四)借款人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不予補貼,並應返還已請領之補貼。
(五)本項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即停止補貼。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總說明:


為協助青年開創事業,創造就業,原於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裁撤)主管之青年創業貸款相關業務,移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本處重新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以中企策字第一0一六一00一二三0號令訂定發布青年創業貸款要點全文十四點。由於此項貸款與本處一百零一年八月推動之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均為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而開辦,為簡化相關作業,強化政策功能,爰將二項貸款整併,並修正名稱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為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次修正重點係因本項貸款申請踴躍,考量受疫情影響下,青年創業仍充滿挑戰,為持續提供創業青年資金協助,本部青創貸款加碼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貸款額度(由三百五十億元提高為六百億元),爰修正第十一點規定,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且符合利息補貼規定者,提供五年利息補貼;並配合修正貸款最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完畢。另明定借款人未依本要點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自應登錄年度六月起停止利息補貼,爰修正第十二點規定。

 

相關資訊請連結此網站:https://www.moeasmea.gov.tw/article-tw-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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