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Nantou County Government |
(一) 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其符合規定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內檢附相關證件(工廠設立許可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其已開工生產者以工廠登記證影本等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二) 南投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三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本縣重大公共建設者,…一、供交通建設、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自來水設施、衛生醫療設施、文教設施、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之用地全免。二、供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觀光遊憩及森林遊樂重大設施、運動、水利、農業設施及重大工業、商業、科技設施之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其符合規定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內填具減免申請書表檢同相關證件,向本縣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
二、房屋稅、契稅優惠措施:
(一)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其符合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件(工廠登記證、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二) 南投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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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日期:2007/6/22(南投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