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轉行政院環保署『餐飲業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發布,歡迎多加參閱。
發佈日期:2021.08.31
列管餐飲業應設置集氣系統並與排氣管線連接,及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四項明確規範集氣系統之操作條件及數值可有百分之十容許差
值,以將量測誤差納入考量。
三、新增第五項規範列管餐飲業因受限空間配置或集氣系統設計特殊者,
得檢具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採取替代方案,以保留
集氣系統設置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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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列管餐飲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既
存列管餐飲業應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既存列管餐飲業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期限內符合本辦法規
定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
〔立法理由〕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影響,延後新設餐飲業
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期程。
二、新增第二項規範既存列管餐飲業,因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
ID–19)防疫措施或不可歸責於既存列管餐飲業之事由,致改善期程
延宕,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展延應符合本辦法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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