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訊息】轉內政部營建署落實營造業法第54條規定,加強查察以遏止營造業違法兼租、借牌,如說明,請多加參閱
發佈日期:2021.09.15
說明: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0年9月7日營屬中建字第1100064184號函辦理。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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